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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30问

时间:2019-04-03  来源:  作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1.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多长时间?

答: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义是什么?

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

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4.“扫黑”与“打黑”有什么不同?

答:第一,这次“扫黑”,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第二,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第三,过去“打黑”打的多,防的少。这次“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工作措施是什么?

答:(1)宣传发动;

(2)摸排线索;

(3)依法严惩;

(4)挖“保护伞”;

(5)综合治理;

(6)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7)完善机制。

6.重点打击的十一类“黑恶势力”是什么?

答:重点打击的10类黑恶势力: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7.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将受到法律惩处。

8.发现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如何向衡阳市级机关举报?

答:举报渠道:

(1) 衡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受理11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线索的举报。

电话:0734-8868678(工作时间)

邮箱:hysshb@sina.com

举报邮件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芙蓉路6号衡阳市人民检察院111室(邮编421001)

(2)衡阳市纪委监委

受理11类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的举报。

电话:0734-8868928、0734-8868077(工作时间)

邮箱:hysjwjwss@163.com

举报件邮寄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中共衡阳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邮编421001)

(3)衡阳市公安局

受理11类黑恶势力线索的举报。

电话:0734-8208612、110(24小时)

(4)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

受理村(社区)干部涉黑涉恶违纪违法线索的举报。

电话:0734-8866972(工作时间)

(5)中共常宁市委组织部

受理村(社区)干部涉黑涉恶违纪违法线索的举报。

电话:0734-7269335(工作时间)

9.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答:“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0.什么是“恶势力”?

答: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其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11.涉嫌黑恶势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一般有哪些?

答:(1)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2)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3)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

(4)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子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

(5)控制土方、沙石、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行为的。

(6)在一定范围内独揽建设工程、商品供应的。

(7)强行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

(8)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而追逐、拦截、恐吓当事人,并经常更换从业人员的。

(9)在娱乐场所中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

(10)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的。

(11)KTV、酒吧等场所以内保人员身份在处置场所内发生纠纷时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2)在纠纷、伤害类警情处置中,报警人称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的。

(13)无关人员刺探、干扰、阻挠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

(14)在外来人员聚集区域,以所谓个人影响力私下调停各类纠纷的。

(15)有赌博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前科,且当前无固定职业或稳定经济来源、多次反复出入境的。

(16)在医院、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接诊过程中,发现有刀伤、枪伤等可疑情形的。

(17)外来人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人在一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足浴等经营的。

(18)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

(19)在娱乐场所中控制多名“失足人员”,频繁更换服务场所的。

(20)在宾馆、浴室、KTV等休闲娱乐场所发放小卡片,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的。

(21)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人调查、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

(22)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方恶意串标或投标人相互勾结进行围标的。

(23)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毁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

(24)无正当经济来源,却驾驶豪车、经常出入酒店等高档消费场所的。

(25)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向企事业主、经营户强行推销茶叶、红酒、礼品等高附加值商品的。

(26)以过生日、搬家、公司开张等各种理由摆酒宴客,强行索要礼金的。

(27)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行消费的。

(28)本地人员突然异常举家搬迁或下落不明的。

(29)其他需要关注的异常情况。

12.什么是“软暴力”?

答: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13.什么是强迫交易罪?

答: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4.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答: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15.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答: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16.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答: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17.什么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8.什么是聚众斗殴罪?

答: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相互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19.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答: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20.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答: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换而言之,就是经营赌场。

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21.什么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答: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22.什么是抢劫罪?

答: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23.什么是抢夺罪?

答: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4.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25.什么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答: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26.什么是聚众“打砸抢”?

答:聚众“打砸抢”,是指纠集多人,目无法纪,恣意打人伤人、毁坏、抢掠公私财物的行为。

27.什么是“村霸”?

答:“村霸”,是指有组织、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黑恶势力。

28.什么是“楼霸”?

答:“楼霸”主要是指装修楼霸。即,以不合理的高价强揽、垄断居民区装修材料的搬运工作,以及高层楼盘的吊装业务,甚至以高价强卖水泥、沙子等装修材料的社会闲散人员。

29.衡阳市的扫黑除恶宣传口号有哪些?

答:1.强力扫黑,铁腕惩恶,重拳治乱。

2.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3.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

4.坚决扫除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5.扫黑除恶创平安,护航衡阳促发展。

6.扫黑除恶,净化环境,共建平安。

7.全力扫黑除恶,深化平安创建。

8.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30.举报人获得奖励的条件是什么?如何奖励?

答:根据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下发的《湖南省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湘公发【2018】2号),衡阳市《关于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线索奖励实施细则》规定:一是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或证据,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二是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三是举报的情况对破案或者追逃有重大价值,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对于举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将按照不同标准对举报人视情形给予一次性奖励:1.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的,奖励人民币2-5万元;2.以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判决的,奖励人民币1-3万元;3.抓获在逃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0.5万元-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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